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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:新版《廣東省環(huán)境保護責任考核指標體系》(下稱《考核指標》)已經省政府同意,由省環(huán)保廳印發(fā)給各地級以上市和縣(區(qū))級人民政府,并要求各地遵照執(zhí)行。該《考核指標》昨日在省環(huán)保廳公布。
《考核指標》顯示,珠三角地區(qū)2012年度仍按“空氣質量舊國標”考核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可吸入顆粒物(PM10)3項指標,從2013年度開始考核6項指標,包括細顆粒物(PM2.5)、一氧化碳、臭氧這3個“空氣質量新國標”的新增指標。珠三角以外地區(qū)暫時考核3項舊指標,但將按有關規(guī)定逐步將PM2.5、一氧化碳、臭氧納入考核范圍。
《考核指標》要求,珠三角地區(qū)考核6項指標時,要按照“空氣質量新國標”,分別考核包括PM2.5等5項的濃度日平均值和臭氧濃度日較為大8小時平均值達到二級標準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。每項指標的計分權重各為3分,達標天數的比例大于95%時得3分,小于60%時得0分。未按要求開展細顆粒物PM2.5等3項新指標監(jiān)測的,扣0.1分。
在三大類 指標中,“污染控制指標”占比較為大,占40分。當中包括重金屬污染防治、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等近年的環(huán)保熱點難點,均納入考核范圍。